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学位授予专业应为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获得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学士学位授权的本科专业。
第三条 学校按工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理学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士学位评授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体现公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领导全校学位评授工作的专门机构,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校学位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正式学籍,完成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各类教学环节,经毕业资格审核准予毕业;
(三)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 全部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综合教育选修课)和实践环节折算后平均学分绩点达2.0及以上;
(五)毕业时,无纪律处分;
(六)在修业年限内无考试作弊行为;
(七)论文完成过程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审核及授予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各系依据学位授予条件审核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纪律处分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将建议授予和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不授予学位的原因,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初审结果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初审情况进行复核,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确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形成决议。审定学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有关决定或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公示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决议,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学校每年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及相关材料按时报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四)因休学等原因延期毕业的本科生,按其实际毕业年份申请参加当年的学位评定。
(五)学位授予过程中若出现特殊情况,需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九条 未达到本细则第七条第四、五、六款要求的毕业生,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但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达1.5及以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一)在政府组织的省、部级科技和学科竞赛中获省级(含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在省级学会(协会)组织的科技和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奖励(团队奖励仅限获奖证书中前三位获奖者);
(二)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达到425分及以上(英语专业学生专业四级成绩合格);
(三)以第一发明人的身份获得国家授权专利(外观专利仅限于艺术类专业学生),且专利权人为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或所属校办企业,专利为本人原发申请;
(四)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在学报公开发表论文一篇;
(五)在工作中(含个人创业)积极努力,获得市级(地区级)及以上政府或相应部门奖励。
第十条 补授工作程序:毕业生可直接向学校学位办提交申请并附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经学校学位办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予以补授。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期限为毕业后两年内,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章 学生申诉事项的受理
第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学位授予工作有异议,以书面申诉的形式向学校学位办提出意见建议;学生对个人未被授予学士学位有异议,可于未被授予学位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位办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办收到学生申诉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后呈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呈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仲裁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仲裁决定不服的,可向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如发现学位申请者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学位论文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或有关单位在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均予以严肃处理,并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学位申请者学士学位的决定,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并报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七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但可以办理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八条 本细则从2019-2020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实施,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并负责解释。